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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毕环(金)罚字〔2023〕13号—贵州省金沙县贵奇酒厂VIP专享

毕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毕环(金)罚字〔2023〕13号—贵州省金沙县贵奇酒厂_第1页
毕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毕环(金)罚字〔2023〕13号—贵州省金沙县贵奇酒厂_第2页
毕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毕环(金)罚字〔2023〕13号—贵州省金沙县贵奇酒厂贵州省金沙县贵奇酒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725住所:贵州省毕节市金沙县岩孔街道大水村法定代表人:尤永松我局金沙分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2月22日对你酒厂现场检查发现,你酒厂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生产废水经处理后外排到厂界外沟渠,生活污水经收集后外排到市政管网,贵州省金沙县贵奇酒厂排污许可证废水排放口编号为DW001,为唯一废水排放口。以上事实,有《贵州省环境保护执法现场检查(勘查)笔录》、《贵州省环境保护执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拍摄的影像资料、《排污许可证》等证据为凭。你酒厂的上述行为已经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污染物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污染物排放方式和排放去向应当与排污许可证规定相符。”的规定。我局于2023年4月28日以《毕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毕环(金)罚告〔2023〕10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及申请听证的权利。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污染物排放口位置或者数量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之规定,结合《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1年版)》相关规定,我局经案件审查会讨论决定对你公司减轻10%(人民币2万元)的处罚幅度,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伍万贰仟元整。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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