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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毕环(方)罚决字〔2023〕3号 贵州省大奥贸易有限责任公司VIP专享

毕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毕环(方)罚决字〔2023〕3号 贵州省大奥贸易有限责任公司_第1页
毕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毕环(方)罚决字〔2023〕3号 贵州省大奥贸易有限责任公司_第2页
毕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毕环(方)罚决字〔2023〕3号贵州省大奥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当事人名称:贵州省大奥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21MAC4QTPF5K地址:贵州省毕节市大方县雨冲乡金门陶瓷工业园区内法定代表人:夏体浪2023年4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到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你公司正在生产,未按环评要求建设事故应急池、初期雨水收集池、进出料口及破碎装置喷淋设施,危废暂存间设置不规范,煤矸石和煤泥露天堆放于厂区背面,无密闭措施,也未建设挡墙、截排水沟、渗滤液收集池。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1、勘验笔录、现场笔录:《现场勘查笔录》1份用于证明发现违法行为;2、当事人的陈述:《询问笔录》2份用于证明存在违法事实;3、视听资料:现场检查图片3张、视频等用于证明存在的违法事实。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之规定。我局于2023年7月3日向你公司送达了《毕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毕环(方)罚告〔2023〕5号),明确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相关权利。2023年7月11日你公司向我局递交了《贵州省大奥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对毕环(方)罚告[2023]5号告知书的陈述申请》,申请免予处罚。以上事实有毕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毕环(方)罚告〔2023〕5号)、送达回证、《贵州省大奥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对毕环(方)罚告[2023]5号告知书的陈述申请》等为证。经我局集体讨论研究,你公司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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