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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聘任监察联络员工作的通知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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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纪发〔2019〕号关于做好村(居)监察联络员聘任工作的通知各镇、街道纪(工)委、派出监察办公室:为了进一步加强对镇(街道)村(居)行使公权力人员的监察,充分发挥国家监察的“探头”“前哨”和基层“触角”作用,不断推动我市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经市纪委(监委)常委会(委务会)会议研究决定,要求各镇、街道纪(工)委、派出监察办公室聘任村(居)监察联络员,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聘任条件(一)选聘人应当在选聘村(居)工作或生活,且具备以下条件: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思想政治素质好,坚持原则、公道正派、遵纪守法,群众公认,品行端正,工作责任心强,能保守工作秘密,服从组织安排;2.热心于村(居)公共事业,熟悉所在镇(街道)和村(居)基本情况;3.支持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和监察监督工作,密切联系群众,敢于监督、善于监督,能第一时间传递群众的意见建议;14.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适应岗位的身心条件;能开展日常联络工作,受聘时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二)受到过党纪政务等处分,因违法犯罪被行政、司法机关处罚过的(包括免于刑罚和构罪不诉)人员,不得聘任。二、聘任期限聘任期限为2年。三、解聘情形村(居)监察联络员在聘用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解聘:1.受到党纪政务等处分刑事处罚,或者受到行政处罚影响较为恶劣的;2.因工作调动、迁居外地、长期外出、身体健康等原因不宜继续担任村(居)监察联络员的;3.任职期间借机谋私利、泄私债,搞纠纷、闹矛盾,群众反映强烈的;村(居)监察联络员在聘用期内主动提出不再担任村(居)监察联络员的,应当由本人向镇(街道)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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