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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依法整治涉河(渠)非法排污等行为的通告VIP专享

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依法整治涉河(渠)非法排污等行为的通告_第1页
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依法整治涉河(渠)非法排污等行为的通告_第2页
XTCR-2021-00001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依法整治涉河(渠)非法排污等行为的通告潭政通〔2021〕1号为进一步推进全市水体环境综合治理,依法严厉整治向河流和渠道非法排污行为,切实增强人民群众对生态环境的获得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湖南省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湘政办发〔2018〕44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湘潭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新建、改建、扩建入河(渠)排污口,擅自私拉乱接排放污水,以及向河流和渠道等倾倒各类垃圾。城镇排水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不得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二、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应当向城镇排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并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要求排放污水。三、严禁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利用渗井、渗坑、裂隙,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水污染物。四、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河流和渠道内私设围堰、闸门、拦水坝等影响水体流通的设施。五、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拆卸、穿凿、移动、损坏排水管道、排水井盖、一体化污水处理设施、污水泵站等排水设施。六、在畜禽养殖禁养区内禁止建设养殖场。在畜禽养殖禁养区外的现有畜禽养殖场要对不符合要求的污水粪便处理设施进行改造,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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