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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韶环(曲江)责改决〔2023〕31号)VIP专享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韶环(曲江)责改决〔2023〕31号)_第1页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韶环(曲江)责改决〔2023〕31号)_第2页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韶环(曲江)责改决〔2023〕31号)王平:身份证号码:43040住址:湖南省耒阳市一、环境违法事实、理由和证据2023年8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韶关市曲江区曲江大道旁原曲江区水泥厂地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在该地块露天堆放大量水淬渣(工业固体废物),未采取防扬散、防流失等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条第一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规定。以上事实,有《韶关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韶关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以及现场照片等为证。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二款的规定,现责令你:于2023年8月18日之前改正违法行为。三、拒不改正或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果我局将对你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实施行政执法后督察,你如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从重进行行政处罚。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如你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韶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韶关市生态环境局2023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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